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重慶市能源局?關于印發重慶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6〕260號)、《重慶市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渝府辦發〔2018〕18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要求和我市實際,經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將2020年度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及產品
(一)購置補貼。補貼對象為在本市購買、上牌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補貼產品為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并同時滿足國家及本市補助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公交車。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直流補貼對象為本市面向全社會公眾開放、提供公共服務的插充式直流充電設施和在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建設,主要為本單位公務車輛及職工自有車輛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插充式直流充電設施。交流補貼對象為在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建設,主要為本單位公務車輛及職工自有車輛提供服務的非經營性插充式交流充電設施。已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
(三)充電費用補貼。補貼對象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車專用充電樁充電的新能源汽車使用單位或個人。
(四)換電站建設補貼政策另行制定。
二、補貼標準
(一)購置補貼標準。
2019年6月26至2019年8月7日,符合2018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車,按照2018年市級補貼標準的0.1倍執行,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車,按照2018年市級補貼標準的0.6倍執行。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車,按照2020年市級補貼標準的0.5倍執行,符合2020年國家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新能源公交車,按照2020年市級補貼標準執行。2019年6月26日以后,不再對除新能源公交車以外的其他新能源汽車給予購置補貼,新能源公交車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原則上延長至2022年底。補貼標準根據國家補貼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每年進行調整。
2019年3月26日以后在本市銷售上牌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登記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
鼓勵各區縣(自治縣)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配套支持新能源公交車的推廣應用,重點支持充電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及申請要求。
1、補貼標準。直流充電設施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交流充電設施給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2、平臺接入要求。申請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應以充電站為單位進行申報,必須接入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按平臺要求上傳數據并實時推送;自建設補貼審核結果公示期結束日起,獲得建設補貼的充電設施在兩年內實時在線率不低于90%。
3、充電站充電樁數量要求。申請建設補貼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直流充電站充電樁數量不得少于4個,其他充電站充電樁數量不得少于6個。
4、充電站單站容量要求。申請建設補貼的高速公路服務區直流充電站單站容量不得低于240千瓦,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公共機構內部停車場建設的非經營性充電站暫不設置容量要求,在物流專用車場站建設且為物流專用車提供充電服務的直流充電站暫不設置容量要求,其他充電站單站容量不得低于600千瓦。
(三)充電費用補貼標準。
為加大對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對單位充電價格不高于1.2元/千瓦時(含電費及服務費,下同)給予新能源汽車充電費用補貼,具體方式通過引導充電樁運營企業降低充電價格執行。補貼標準為:對備案充電價格低于1元/千瓦時(含)的公交車專用和其他公用充電電費給予0.2元/千瓦時補貼;對備案充電價格高于1元/千瓦時低于1.2元/千瓦時的充電費用按其低于1.2元部分給予差額補貼。補貼方式為:充電運營企業在新能源汽車充電消費者繳納充電費用時直接在備案充電價格基礎上先行扣減墊付,于每季度匯總經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初審后,并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核出具審計報告,報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通過后由市財政直接撥付。
三、申報流程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報流程由市能源局制定發布。其余補貼資金的申報流程由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制定發布。
四、其他要求
(一)自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銷售且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除獲得國家補貼資金以外,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整車生產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量應分別達到1000輛、500輛。補貼政策結束后,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量要求的企業,將安排最終清算。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的申報主體須經區縣(自治縣)發改委備案。其余補貼資金的申報主體須經市新能源和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認證備案。
(三)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強化生產企業信息報送主體責任,完善重慶市新能源汽車與充電基礎設施監測平臺安全監管功能,實時接收車輛生產企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安全狀態信息,動態掌握車輛運營和充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四)建立懲罰機制。對違規謀補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補的企業,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回違反規定謀取、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罰款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對不配合推廣應用信息核查,以及相關部門核查抽查認定虛假銷售、產品配置和技術狀態與《公告》《目錄》不一致、上傳數據與實際不符、車輛獲得補貼后閑置等行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扣減補貼資金、取消備案資格、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等處罰措施。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其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政策自文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重慶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及技術要求
重慶市財政局 ? ? ? ? ? ?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能源局
2020年8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重慶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及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標準(約為同期國家標準的20%)
車輛類型 | 補貼標準 (元/kWh) | 補貼調整系數 | 單車補貼上限 (萬元/輛) | ||||||
6<L≤8m | 8<L≤10m | L>10m | |||||||
非快充類純電動公交車 | 國家 | 500 | 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Wh/km.kg) | 2.5 | 5.5 | 9 | |||
0.18(含)-0.17 | 0.17(含)-0.15 | 0.15及以下 | |||||||
市級 | 100 | 0.8 | 0.9 | 1 | 0.5 | 1.1 | 1.8 | ||
快充類純電動公交車 | 國家 | 900 | 快充倍率 | 2 | 4 | 6.5 | |||
3C-5C(含) | 5C-15C(含) | 15C以上 | |||||||
市級 | 180 | 0.8 | 0.9 | 1 | 0.4 | 0.8 | 1.3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公交車 | 國家 | 600 | 節油率水平 | 1 | 2 | 3.8 | |||
60%-65%(含) | 65%-70%(含) | 70%以上 | |||||||
市級 | 120 | 0.8 | 0.9 | 1 | 0.2 | 0.4 | 0.8 |
二、技術要求按照國家對應年度技術要求執行。